很久以前美國發生一件事,有一個人的官方戶籍資料,因為輸入錯誤被註記為死亡,導致他的一切資產被凍結。他提出抗告,卻無法證明自己還活著。理由是死掉的人不可能還活著。
我有個朋友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,承辦人員辦好後,我朋友發現名字被寫錯了,當場要求承辦人員更正,承辦人員說他必須到原戶籍地里長辦公室開立證明、到法院申請裁決,憑公文才能更正錯誤。
我高中畢業時,寄一輛腳踏車回鄉下,收件人是我自己,自己帶著身分證及收據要領腳踏車,卻不能領,因為公司規定,憑印章領車,而不是身分證,也不需要收據。
我國中時更絕,獎學金被盜領了。被誰領了沒人知道。
社會進步,證據永遠比真相重要。法院是如此,政府規章是如此,否則為什麼會有「印鑑制度」認章不認人。銀行到現在還有很多弊端也是證據制度下的產物:只要 別人有你的印章就能把你的錢領走,本人帶身份證沒有自己印章不能領錢(有些銀行可以)。所以曾經發生行員盜刻印章把存戶錢領走。
只要有證據,真相不重要。證據最重要,證據是不是真的,也不重要。所以很多法院的判決,讓人跌破眼鏡。因為證據會說話,而且證據說的話,只有法官聽得懂。不同法官對於同一份證據,可以有不同的翻譯版本。因此有罪沒罪,真相不重要,法官說的話才重要。
現代的人也有這類毛病,很多藥品、化妝品,都要找證據來證明有效,才會好賣。至於證據的真假不重要。所以一天到晚看到商品被下架,新的商品再推出。同樣的戲碼經常上演。
孔子與顏回的故事:有次顏回煮飯,子貢遠遠看到顏回用手抓飯偷吃,告訴孔子,孔子不動聲色,等顏回端上桌,孔子說「我昨晚夢到父親;想用飯祭拜他」。顏回馬上說,這飯剛才有灰塵掉在上面,被我抓來吃掉了,吃過的飯不能祭拜。
以前聽過一個故事:有位歷史學家,在街上看到一樁搶案,因為是目擊證人,被帶往警局做筆錄。同行有其他目擊者。結果不同目擊者對同一件搶案的描述差異很大,讓警察產生困擾。這位歷史學家感慨的說,親眼所見尚不足為憑,何況是歷史!
以前看過Discovery介紹過一個節目,有位教授在講課,教室內有上百名學生。後來從教室後方走來一位學生靠近講台,正在交談之間,那學生突然搶了教 授的包包跑出教室,引起譁然。教授這時候才表明,剛才的搶劫是故意安排的,請大家對剛才的犯罪現場提出目擊報告。結果沒有人可以正確的描述搶犯的穿著、年 紀、性別、高矮...
以前有個心理實驗,找了一群人,交代他們要注意看螢幕裡的籃球比賽,記住每個背號球員投入幾球。影片裡安排一隻人扮猩猩突然出現參加打球、又突然消失幾次。看完後,問題是「猩猩出現幾次」,但有人沒看到猩猩,卻可以清楚說出投球數。
孔子如果不相信顏回,可以說顏回說謊;如果顏回沒有承認,而孔子相信顏回,可以認定子貢謊報。也就是說,這件事有一個證人、有一個真相。但事情的發展卻不一定。
現在的人講究證據,廠商也知道這個道理。因此很多促銷活動都會找來見證者、或研究單位作證。大家相信自己的判斷力,卻因此成為被騙的目標。
2007/11/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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